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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未成年人違法家長須賠償被害人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相關話題頻繁進入公眾視野。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淮安市新安小學黨委書記張大冬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目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心智普遍早熟,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人數(shù)呈上升趨勢。
因此,今年兩會期間,張大冬建議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作為對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補充,旨在專門對已涉嫌犯罪但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通過立法形式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xiàn)分級處置,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標。
同時,他還建議通過立法強化監(jiān)護人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家長必須承擔賠償孩子違法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各方面經(jīng)濟損失,并將其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
除了張大冬,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院士也在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與校園霸凌及建立分級追責機制相關的建議,建議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分級追責機制,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
建議盡快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
張大冬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他去地方檢察院調研時,當?shù)貦z察官為他列舉了多起真實案例,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為知道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肆無忌憚地實施盜竊行為,甚至在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以示挑釁;有未成年人明確制定了自己在滿16周歲之前要盜竊的目標金額;在公安機關抓獲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中,多人盜竊金額已累計高達100 余萬元,這些錢財均被他們揮霍一空。
張大冬說,某地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輪奸案中,一名積極參與作案的未成年人因未滿14周歲而無法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案發(fā)后該未成年人的家長沒有任何道歉的態(tài)度,亦拒絕給被害人任何經(jīng)濟賠償,被害人家長對此反應異常激烈,但司法機關除了將之送入本地專門學校外,再無其他手段予以懲戒。
一位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在實際司法執(zhí)法中,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置,主要依據(jù)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如果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比如盜竊時未滿16周歲,即使金額很大,公安機關也無法對他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此抓到了也只能放掉,或者送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
他說,移送檢察院的孩子,都是已經(jīng)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的,檢察院會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做出三種處理: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處理;情節(jié)較重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還有一種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刑法》分則第四、五、六章的罪名,如果起訴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且具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條件的,檢察院可能對他們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即給予他們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驗期,在此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考驗期結束后檢察機關將對他們宣布不起訴決定。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除了刑法明確規(guī)定的幾種罪名以外的犯罪行為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就導致了部分違法未成年人對實施犯罪行為有恃無恐?!睆埓蠖f,因此在此次兩會中,他建議盡快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對已經(jīng)涉嫌犯罪但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寧寧長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他表示,通過對各地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情況調研,他們發(fā)現(xiàn)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呈現(xiàn)出以下特征:首先是失學失管問題突出,約80%—90%的低齡犯罪未成年人處于失學狀態(tài),多數(shù)在小學五、六年級至初中一、二年級便脫離學校。同時,約70%—80%來自隔代撫養(yǎng)家庭、留守流動兒童家庭、單親家庭、非婚生子女家庭以及離異家庭,家庭監(jiān)護與教育存在嚴重不足、偏差或者缺失,導致孩子處于自我野蠻生長狀態(tài)。其次,該群體普遍長時間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上網(wǎng),沉迷網(wǎng)絡游戲現(xiàn)象嚴重。不少未成年人還接觸到網(wǎng)絡中的色情、暴力視頻等不健康內容,網(wǎng)絡中的不良因素與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存在較強關聯(lián)性。此外,作案呈現(xiàn)團伙化,年齡較小的孩子通常不會單獨作案,約70%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為2—3人或更多人共同作案,且部分團伙中可能存在成年人。
專家:存在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
苑寧寧表示,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已有一套嚴謹且較為完善的處置措施。我國在修改法律的時候,堅持了矯治、懲罰兩條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在2020年修訂、2021年6月1日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于沒有達到處罰年齡的未成年人,規(guī)定了一個從輕到重的矯治措施體系,加強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矯治力度,避免再犯。另一方面,2020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有限的情況下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
具體來說,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在特定情形下,經(jīng)特別程序,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苑寧寧指出,實踐中這些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并不理想,存在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情況。對于低齡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很多時候因未達處罰年齡,只是簡單地進行批評教育后便交予家長,未真正落實法律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紤]到這類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失學失管問題,這種處理方式效果甚微,導致他們反復、持續(xù)違法犯罪,直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后被移送檢察院、法院定罪量刑。
苑寧寧認為,造成執(zhí)行不理想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是法律銜接存在問題,他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處罰措施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與分歧,導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措施難以有效落實。其次,部分基層執(zhí)法人員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相關措施了解不足,執(zhí)法理念有待提升。同時,由于執(zhí)法工作受考核指標影響,對于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后適用矯治教育措施,是否構成案件以及如何在執(zhí)法人員的考核指標中體現(xiàn),目前缺乏有效量化計算方式,導致基層執(zhí)法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主動性和積極性受挫,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往往選擇回避。
苑寧寧還指出,在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zhí)行矯治教育措施時,如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以及社會觀護等,面臨諸多實際困難。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機構缺乏、費用承擔主體不明確,以及社工數(shù)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問題,致使這些措施在大部分地區(qū)難以有效實施。
前述檢察官也表示,當前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置問題,在《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很多規(guī)定是原則性的,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還面臨諸多困惑,處置力度也相對不足。比如,送相關未成年人到專門學校是否需要監(jiān)護人同意?監(jiān)護人不同意時司法機關能否強制送校?學生入出專門學校需要具備哪些具體條件?從專門學校畢業(yè)后如果再犯罪且依然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該如何處置?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侵犯了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利后,家長不愿承擔賠償義務該如何處理?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進行明確。
他還指出,目前大多數(shù)專門學校都是近一兩年剛建立不久,有些地級市還沒有專門學校,再加上專門學校的招生規(guī)模較小,這就導致有些未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因無法采取有效管教措施從而繼續(xù)混跡社會反復作案。此外,專門學校是新生事物,其實際教育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而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續(xù)增長態(tài)勢,從國家層面探尋解決之道顯得非常緊迫。
該檢察官還表示,目前要想解決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要么盡快彌補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不明確的地方,但相關規(guī)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修訂起來有一定難度;要么新制定一部法律,將目前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涉及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干預的相關措施進行系統(tǒng)化整合和補充完善,這樣既便于實踐操作,也有利于進一步加大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力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現(xiàn)狀,回應社會關切。從這個角度看,有代表提出制定“未成年人懲戒法”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在應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業(yè)內普遍認為預防大于一切。苑寧寧認為,由于未成年人無法天生熟知法律,成年人有責任為其提供全面、準確的法制教育,因此還需進一步加強普法教育,向社會公眾清晰傳達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無須承擔后果,且部分后果極為嚴厲。
張大冬指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持續(xù)增長的背后是諸多家庭教育的缺失。他建議可以通過立法強化監(jiān)護人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規(guī)定相關家長必須承擔賠償孩子違法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各方面經(jīng)濟損失,并將其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以法律的強制手段督促相關父母承擔起監(jiān)護職責,強化對已經(jīng)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矯治,預防他們再犯。
(作者:陳淑蓮)
-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未成年人違法家長須賠償被害人
- 責任編輯: 范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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