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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海: “公平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究竟公不公平?
關鍵字: 杭州“老人摔傷案”公平責任原則補償原則無過錯原則侵權人【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
前一段時間,觀察者網轉發(fā)了一則新聞,說是杭州一老人因轉身撞在正常推行的自行車上摔傷,進而起訴自行車主,最后法院認定雙方對此事故均無過錯,進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損失,自行車主賠償2萬元。
新聞一經刊發(fā),網友的評論熱鬧不已,雖也不乏有著支持法院判決的聲音,但大多數(shù)的網友還是覺得法官是“葫蘆僧斷葫蘆案”,明明一個完全沒有責任的當事人,怎么就倒了血霉被這么“訛”了2萬元。大家對于這里出現(xiàn)的“公平責任原則”到底是不是合理也充滿了疑惑。
(資料圖)
在這里僅就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有沒有必要有“公平責任原則”以及倘若有必要那又將如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跟大家做一個簡單的探討,不奢求價值理念的完全一致,但希望能夠在一個統(tǒng)一的理性平臺進行對話和交流。
一、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以及《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一般都認為,作為民法體系中特別法存在的《侵權責任法》,其第24條本身就來自于《民法通則》中的第132條。然而,在這種繼受的過程中,對于公平責任的界定卻是發(fā)生了變化的。
從民法來看,公平責任原則應當是一種對于責任承擔分配的規(guī)則,換言之,當某項侵害致?lián)p的情況發(fā)生時,倘若通過其他規(guī)則無法認定或者不應當適用其他規(guī)則來認定彼此之間的責任之時,應當通過運用132條來明確雙方之間的責任,請注意,責任是先于具體承擔的損失額度存在的。
而到了24條中,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已經不區(qū)分究竟各自在某一事件中的責任分配了,而是一步到位,直接討論損失應該分別由各自承擔多少。因而,“公平責任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并不是一個歸責原則,而是一個損失分擔原則,換句話說是一個補償原則。
在適用這一原則的情形下,不再討論到底要給彼此劃定多少的責任,而是相當于承認,“對對對,你們都沒有責任,但你還是得給他賠一點錢!”
而這可能恰恰是我們的一般大眾最不能接受的一點,我都完全沒責任了,還要賠錢,這完全沒有道理??!
其實不僅一般大眾不能接受,本身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針對是不是需要設立“公平責任原則”在民法學界也是爭論的不可開交,這既有對到底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不一的因素存在,更多的還是對于“要求一個完全沒有過錯,沒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確實有些不公平”。
2004年10月中法友誼賽出現(xiàn)一幕慘劇,比賽中鄭智不慎將法國球員西塞的腿踢斷
這就好比中法友誼賽中,鄭智都把西塞的腿鏟斷導致其無法參加世界杯了,卻沒看見西塞對鄭智進行過何種訴訟,或者,哪怕其訴訟,法院也不會認可其請求的原因所在。
二、有沒有必要有“公平責任原則”
然而,“公平責任原則”是不是真的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嗎?我們知道侵權責任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其實就是我們一般大眾最能普遍接受的普適性道理。我撞了你我得說聲“對不起”,因為我“錯了”;我把你撞壞了,我不僅得說對不起,還得賠你醫(yī)藥費。但除此之外,侵權責任法中還存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過錯推定原則,即不管你錯沒錯你都得承擔責任,或是不管你有沒有錯我都推定你有錯。
比如38條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的責任;41-43條的產品瑕疵中的銷售者和生產者的責任;55條的違反告知義務的醫(yī)療事故中醫(yī)院的責任;65-68條的環(huán)境侵權中污染者的責任等等,不一枚舉。
對于這些情形下,給學校、銷售者生產者、醫(yī)院、工廠苛加一個如此嚴厲的責任早已沒有爭議,基本沒人會有什么質疑。你賣給我的東西你就得負責!我把孩子放在你這,你就得保證孩子的安全!不管你有沒有錯!你能做的就是尋找到真正的責任人然后要么去追責要么來免責。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倘若大家有興趣可以簡單看一下,事無巨細的把我們的立法者可以想象得到的所有侵權的主要類型都逐一列舉了出來,然而,“生活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千變萬化和難以捉摸”,無論你怎么列舉,你都無法把所有可能存在的侵權類型完全窮盡。
于是也就會出現(xiàn)某種情況,你通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而言不太公平,你通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加害人而言不太公平,畢竟這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那為了應對這種可能出現(xiàn)的情形,我們就不得不預設一個介于中間形態(tài)的法律規(guī)范來處理它,而這就是公平責任原則存在的意義所在。
三、如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的這種必要性僅是針對最廣義的抽象的與“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應的情況而言的。24條就是這樣的一項規(guī)定,它只規(guī)定了“行為人與受害人無過錯”,但具體如何分擔損失則只能“根據實際情況”。因而,“公平責任原則”最大的問題不在于其是不是需要存在,而是在于法官究竟應該如何適用它。那我們通過幾個例子來看看究竟應該如何適用。
首先,除了24條這樣的總括性條款,我們還將很多較為常見的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或說補償責任)的情況進行了具體化。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為絕大多數(shù)駕駛員所詬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1款2項,“機動車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
機動車較之非機動車以及行人有著天然的安全上的不對等
為何設置該條款,最主要的點在于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較之非機動車以及行人有著天然的安全上的不對等,在受傷可能性和程度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都有著更大的危險性,并不是瘋傳的所謂機動車主都比較有錢。這一條款能夠發(fā)生效力還是有兩個前提的:第一,要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第二,交通事故的損失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其中的第一點說明損害后果比較嚴重,第二點說明受害人并非故意。
因而結合這兩點來看,對無過錯機動車苛加一個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補償責任”并不是一個完全不能接受的條款。從這一條款來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第一點就在于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雙方之間的地位對比。
其次,無論是鄭智鏟傷西塞,還是帕楚里亞墊腳倫納德,受害人都沒有也不可能向“侵權人”獲得法定賠償。即便不是專業(yè)運動員,北京石景山法院同樣也做出過并為司法界一致認同的,學生踢球受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判例。
如果僅從“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而言,較之新聞中的案件都更為嚴重,而為何更為嚴重的“侵權”反而無需承擔責任呢?這是因為當事人對于危險的預見度以及對于受損后的救濟是不一樣的。無論是專業(yè)運動員還是學生,在進行運動前都應當能夠預見到受傷的可能性,并且對于運動規(guī)則內的“侵權行為”都視為無過錯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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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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