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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思:在印度,大喊三遍這個詞就能離婚
關鍵字: 印度印度穆斯林離婚印度穆斯林離婚印度世俗化【文/觀察者網(wǎng)專欄作者 高學思】
想要離婚怎么辦?
當然是去民政部門嘍。
不過在印度,還有種簡單粗暴到無以復加的離婚方式,只要丈夫大喊三聲:“特拉格!特拉格!特拉格!”(阿拉伯語Talaq,意為“離婚”)就算宣告離婚成功,妻子必須服從。
據(jù)CNN近日報道,一位生活在印度齋浦爾的穆斯林婦女,因為生活瑣事忤逆了丈夫的意思,就被丈夫的三聲“特拉格”(阿拉伯語Talaq,意為“離婚”)掃地出門,從此變成一名帶著三個孩子的單親媽媽。無助的她希望丈夫能給自己一點扶養(yǎng)費,卻遭到無情的拒絕。
這種不可思議的離婚方式在印度并不少見。當?shù)氐哪滤沽秩后w遵循著古老但備受爭議的伊斯蘭習俗——丈夫可以在任何時候、出于任何原因拋棄妻子。他只要連說3次“特拉格”,有時甚至不需要面對面,通過電話或發(fā)一條信息也能完成。
一位印度穆斯林婦女舉著牌子:“停止用SKYPE或FACEBOOK離婚”。據(jù)《印度時報》調查,92%的印度婦女對“特拉格”式離婚深惡痛絕
了解這些后,有人不禁憤慨:在當代社會,如此踐踏女性的權益,印度還有沒有王法了!但這句話恰恰點出了問題所在——之所以這種殘酷、畸形的離婚方式在印度仍然存在,正是因為沒有“王法”。
請大家不要誤會,印度并不是沒有憲法。實際上,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最長的成文憲法。而印度的缺陷,在于缺少一部統(tǒng)一的民法(Uniform civil code)。由于國家并沒有出臺一部統(tǒng)一的、現(xiàn)代的、世俗的法律,一些古老而殘酷的傳統(tǒng)宗教習俗得以茍延殘喘,尤其涉及婚姻、收養(yǎng)、繼承等家庭問題的“屬人法”(Personal Laws)方面特別突出?!疤乩瘛毙萜拗贫染褪瞧渲兄?。
要弄清當代印度的婚姻問題,我們需要簡單回顧一下歷史。本文將從印度獨立前后的那段時間開始講起,讓我們一起看看,宗教多元化背景下的印度共和國,是如何對待婚姻和家庭問題的。
世俗化的努力與《印度教徒婚姻法案》
其實,1947年印度共和國建國后,為了改變民間的一些傳統(tǒng)陋習,為了法律的現(xiàn)代化、世俗化和統(tǒng)一化,印度的國父們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他們希望依照平等、自由、公正等原則,重塑印度社會。印度的第一任總理尼赫魯就是一位堅定的世俗主義信徒,在他的強力推動下,一部以印度教傳統(tǒng)教法為參照,但基本完成了世俗化、現(xiàn)代化改革的《印度教徒婚姻法案》(Hindu Marriage Act)于1955年在議會決議通過。
印度的三位國父,從左至右分別是“印度憲法之父”阿姆倍伽爾(Ambedkar),獨立運動精神領袖圣雄甘地(Gandhi)和印度第一任總理尼赫魯(Nehru)
這個法案嚴令禁止了在印度教傳統(tǒng)社會中存在的童婚、一夫多妻或寡婦殉夫的現(xiàn)象,將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定為不得小于十八周歲,并確定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繼承權。同時,此法案中還對印度教傳統(tǒng)中的禁忌——離婚(印度教義認為結婚為神圣的宗教儀式,夫妻雙方應永不分離)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都同意離婚或者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在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上,法庭將視具體情況進行裁定。離婚后,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扶養(yǎng)費。
可以看出,《印度教徒婚姻法案》與普通世俗的婚姻法相差不多。它對印度社會的進步,尤其是女性地位的提高有很大的積極作用。這個法案雖然沒能完全禁絕一些傳統(tǒng)陋習,比如童婚、家暴等現(xiàn)象在印度尤其是農村地區(qū)仍存在,性別歧視仍比較普遍,但至少使女性權益保護有法可依,有利于改變男尊女卑的陳腐社會觀念。
印度教傳統(tǒng)婚禮
更為難得的是,經(jīng)過協(xié)商與爭取,這個法案的適用范圍不僅僅限于占印度人口絕大多數(shù)的印度教徒,也同樣適用于佛教徒、耆那教徒、錫克教徒與無神論者,從而覆蓋了印度約85%的人口,在此范圍內,不同種姓、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因此,《印度教徒婚姻法案》的出臺,不僅增強了印度民事法律的統(tǒng)一性,也促進了宗教間的和諧共處。
不過可惜的是,由于種種原因,這一法案未能惠及印度最大的少數(shù)群體——占人口約15%的穆斯林。至今,近兩億的印度穆斯林在屬人法(Personal Laws)方面仍遵循較保守的正統(tǒng)伊斯蘭教法(Shariah),而這種教法與我們熟悉的婚姻法大相徑庭。
穆斯林屬人法與Shah Bano離婚案
在印度取得獨立之前,為爭取國內穆斯林群體的支持,甘地、尼赫魯和國大黨都做出過保證:在印度建國之后,一定會給予穆斯林群體特殊照顧,保護穆斯林遵循伊斯蘭教法的權利。而1950年出臺的印度憲法,雖然寫明了“政府需努力在印度境內推行統(tǒng)一的民法”,但同時也強調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政府不得無故干預宗教習俗與事務。
目前在印度實行的穆斯林屬人法,允許“一夫四妻”,以及丈夫休妻的“特拉格”制度,并規(guī)定在離婚后,丈夫對妻子的扶養(yǎng)義務即宣告終止,不必再支付扶養(yǎng)費。這一教法賦予丈夫在婚姻家庭中的絕對主動權,使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地位很不平等。
因此,在當代印度,一些穆斯林婦女組織不斷呼吁改革,希望能切實有效地改善婦女的社會地位,保障她們的合法權益。發(fā)生在1978年到1985年間的Shah Bano案,是穆斯林女性爭取婚姻權益的一個里程碑。可惜事與愿違,此案的結果卻給女性權益的進步蒙上了一層陰影。
Shah Bano
Shah Bano是一位六十余歲的老婦人,育有3子2女。她的丈夫Khan娶了新的妻子,然后通過“無法撤消的特拉格”方式,將Shah Bano趕出家門。Shah Bano向法庭上訴,要求丈夫付給自己離婚后的扶養(yǎng)費。中央邦高等法院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guī)定,根據(jù)丈夫的實際收入情況,判令丈夫向妻子每月支付179.2盧比的扶養(yǎng)費。
丈夫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他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要求丈夫向離婚后的妻子每月支付扶養(yǎng)費的法律條文,不能適用于伊斯蘭教徒,他不應對離婚后妻子的生活負責。在經(jīng)過一番激烈的討論后,最高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位階高于穆斯林屬人法(Muslim Personal Law),因此維持了中央邦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
這引起印度穆斯林宗教保守勢力的強烈不滿,他們抗議這項判決違背了憲法關于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則,嚴重侵犯了伊斯蘭教教法律條。當時的總理拉吉夫·甘地擔心這項判決會令他失去穆斯林的支持,對即將到來的大選不利,因此下令撤銷最高法院的判決,并經(jīng)由國會通過一項《伊斯蘭教婦女法》,明確伊斯蘭教宗教信仰和傳統(tǒng)習慣必須受到尊重,與之沖突的保護婦女的相關法律及判決無效。
Shah Bano對自身權益的爭取最終以失敗告終,這一結果令法律改革派、宗教進步人士大感失望,印度法律世俗化的進程大大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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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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