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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政法委的構成與工作方式
關鍵字: 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不再成為成員。1959年中央政法小組九人成員之一有武新宇。武新宇1953年由內(nèi)務部副部長調(diào)任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秘書長,1954年后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副書記、書記。由于時任人大秘書長的彭真主要精力在中央書記處和北京市委,故在較長的時期,武新宇主持人大常委會機關日常工作,并具體主持起草了《刑法》。文革后武新宇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副秘書長、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和法律室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書記。1980年彭真主持成立中央政法委,武新宇再次擔任委員。1988年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負責人不再列為成員。制度原因亦在于對政法委職能的認識。彭真1981年即認為立法和司法應適當分開,而政法委主要協(xié)調(diào)的是司法過程中的事項。作為立法機關,淡出政法委,與此相關。
通過以上對單位成員制下的中央政法委結構演化的細述,對政法委工作方式的認識即獲得一個組織意義上的基礎:
1、構成。中央政法委的組織構成是同級政法機關,與其他議事協(xié)調(diào)機制如中央防治血吸蟲病小組等不同,中央政法委不包括下級地方黨委。各級政法委都是黨委對同級政法工作進行領導的一種組織方式,“各級政法委員會受同級黨委領導”,對于下級政法委,是“指導”關系,政法委上下級之間沒有領導和隸屬關系。如需向下發(fā)政策性意見、決定,應報請同級黨委決定、批轉(zhuǎn)。
2、事權管轄范圍。中央政法委成員嚴格限定,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等委員會相比,事權范圍集中于訴訟,尤其是普通犯罪中的公訴案件和與訴訟相關的治安防控、維穩(wěn)等事務,事權范圍有限。
3、非實體領導機構。中央政法委委員有解放軍總政副主任(中央軍委政法委書記)、武警部隊司令員。僅就武警部隊而言,1996年中央軍委下發(fā)《“九五”期間軍隊組織編制建設計劃》,從乙種步兵師中挑選了14個軍政素質(zhì)好、有光榮歷史傳統(tǒng)的師轉(zhuǎn)隸武警部隊建制領導,并根據(jù)軍委副主席張萬年建議,武警機動師保留了原部隊的師、團番號。當代中國,“黨指揮槍”原則具體的體現(xiàn)是武裝力量由中共中央軍委統(tǒng)一指揮。所以,由中央政法委這兩個成員構成,即排除了部分研究者的錯解,凸顯中央政法委僅作為一個議事協(xié)調(diào)機制的職能,而不是一個領導機構實體。
在獲得這一認識印象下,即可查知,在單位成員制下,作為一個議事協(xié)調(diào)機制的委員會,中央政法委的基本活動方式是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下的會議:
1、各委員單位,涉及到與其他機關的制度關系、基本刑事政策等事項時,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方式進行決定。對其中重大事務,由政法委書記報請中央書記處、中央政治局決定,對于中央決定,根據(jù)民主集中制“下級服從上級”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遵照執(zhí)行。
2、單位成員制下,各主要委員都是所在單位的行政“一把手”,在“首長負責制”下,會議決定的事項,即可以在各單位較快獲得推動。與巴黎公社議事、執(zhí)行職能合一的機制有一致之處。
3、為能準確地將政法各機關的具體情形下情上達,同時將中共中央的意圖準確地傳遞給各機關,尤其是能將中共中央全局性的工作安排體現(xiàn)在政法事務中,1980年后中央政法委書記均由政治局或中央書記處成員擔任。但是,根據(jù)中共中央“集體領導,個人分工”的原則,主管政法事務的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只是中共中央領導集體中分工聯(lián)系政法工作的成員,較大事務需提交政治局、中央書記處集體討論決定。
4、中共中央有關政法事務的決定,其中需要各機關統(tǒng)一協(xié)作執(zhí)行時,由中央政法委書記召集中央政法委會議進行部署,各單位根據(jù)“下級服從上級”原則,執(zhí)行中央決定。
5、在委員會會議中,書記是主持人,決定哪些議題列入會議議程、提交討論和交付表決,或提交中央決定,體現(xiàn)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成分。
在這一機制中,政法委與黨委的事權之間具體的邊界如何界定,成為議事協(xié)調(diào)機制的核心問題。而這在中央政法委制度史演化中,在1978年中央政法小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的轉(zhuǎn)變時,充分的傳遞出來。
三、中央政法小組到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轉(zhuǎn)變
在中共中央的協(xié)調(diào)機制建立上,常見的機構名稱還有“小組”、“領導小組”。如1955年,毛澤東提出“七年基本消滅血吸蟲病”的要求,因涉及到多個部委和南方多個省、市協(xié)調(diào),中央設立防治血吸蟲病九人小組,提出“一年準備、四年戰(zhàn)斗、兩年掃尾”的步驟?;趯χ贫葢T習的經(jīng)驗觀察,選用“委員會”而不是“小組”名義,通常是:⑴“委員會”較之“小組”、“領導小組”更正式,多為常設機構所使用?!靶〗M”等更多用于臨時性、階段性的機構;⑵在組織編制上,委員會比較“實”,“小組”多為“虛”設;⑶作為“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組織表達形式,“委員會”的“民主”色彩較多,而“小組”、“領導小組”有更多“集中”的含義。
作為“黨管政法”的一種議事協(xié)調(diào)、集體領導機制,中央政法委在組織形式上經(jīng)過四次迴轉(zhuǎn)變遷:⑴1956年7月設立中央法律委員會,1958年6月改設隸屬于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的中央政法小組,文革開始后中央政法小組停止活動。⑵1978年6月設立中央政法小組,1980年1月改設中央政法委員會。⑶1988年5月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設立中央政法小組。⑷1990年3月撤銷中央政法小組,恢復中央政法委員會。每一次組織形式轉(zhuǎn)換,都是具有制度史研究吸引力的佳題。由于時下政法委的基本職權以及與黨委、政法各機關關系的確立是在1980年,因此從1978年中央政法小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的調(diào)整,是組織史遷轉(zhuǎn)的樞機關節(jié)。
促成這種遷轉(zhuǎn)發(fā)生的原因,第一個是組織調(diào)整。擔任1978年中央政法小組組長的紀登奎,1938年入黨,1959年任河南洛陽地委第一書記,1969年九大當選為政治局候補委員,1973年任政治局委員,1975年任副總理,1978年6月兼任中央政法小組組長?!皟蓚€凡是”與實踐標準討論結束、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之后,紀登奎被停止職務。1980年2月十一屆五中全會接受他辭去政治局委員職務。第二,政治路線變化。十一屆三中公報宣布:“會議對民主和法制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薄盀榱吮U先嗣衩裰?,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薄皺z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边@樣的提法、表述,在中央全會上是第一次。依照當代中國的治理思路,政治路線確定后,要由組織路線進行保證。一個符合新政治路線的機構和組織構成即進入政治議題。
十一屆三中全會閉幕后第6天,中央將1966年即被打倒的彭真從被流放地陜西商洛接回北京。相較于此前的紀登奎,彭真是1923年入黨的革命元老,1945年七屆一中全會當選為政治局委員,1949年至1966年在政治局內(nèi)分管政法工作。重新復出后,1979年9月十一屆四中全會被增選為中央委員、當選為政治局委員。11月17日,政治局會議決定大力整頓社會治安,鄧小平確定由彭真抓這項工作。彭真19日主持會議傳達整頓社會治安的政治局會議精神,使用的會議名義是“中央政法機關第五次聯(lián)席會議”。 由此,一個正式的機構名稱,作為黨管政法的組織方式,即為當時之需。
- 原標題: 委員會制:政法委的構成與工作方式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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